
6. 1. 1 辐射供暖供冷系统未经调试,严禁运行使用。
6. 1. 2 辐射供暖供冷系统的试运行调试,应在施工完毕且养护期满后,且具备正常供暖供冷和供电的条件下,由施工单位在建设单位配合下进行。
6. 1. 3 初始供暖时,水温变化应平缓。供暖系统的供水温度应控制在高于室内空气温度10℃ 左右,且不应高于32℃ ,并应连续运行48h; 以后每隔24h 水温升高3℃ ,直至达到设计供水温度,并保持该温度运行不少于24h; 在设计供水温度下应对每组分水器、集水器连接的加热管逐路进行调节,直至达到设计要求。
6. 1. 4 初始供冷调试应在新风系统调试后进行,水温变化应平缓。供冷系统的供水温度应控制在高于室内空气露点温度2℃以上,逐渐降低直至达到设计供水温度,并保持该温度运行不少于24h。在设计供水温度下应对每组分水器、集水器连接的供冷管逐路进行调节,直至达到设计要求。
6. 1. 5 加热电缆辐射供暖系统初始通电加热时,应控制室温平缓上升,直至达到设计要求。
6. 1. 6 辐射供暖供冷系统调试完成后,宜对下列性能参数进行检测,并应符合下列规定:
1 辐射体表面平均温度满足本规程第3.1.3条和第3.1.4条的规定;
2 室内空气温度满足设计要求;
3 辐射供暖供冷系统进出口水温度及温差满足设计要求。
6. 1. 7 辐射体表面平均温度测定应符合下列规定:
1 温度计应与辐射体表面紧密粘贴;
2 温度测点数量不应少于5 对,其中一半测点应沿热媒流程均匀设置在加热供冷管上,另一半测点应设在加热供冷管之间且沿热媒流程均匀布置;
3 辐射体表面平均温度应取各测点温度的算术平均值;
4 温度测量系统准确度应为士0.2℃ 。
6. 1. 8 辐射供暖供冷系统室内空气温度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:
1 辐射供暖时,宜以房间中央离地0.75m 高处的空气温度作为评价依据;
2 辐射供冷时,宜以房间中央离地1.1m 高处空气温度作为评价依据;
3 温度测量系统准确度应为:1: 0.2℃。
6. 1. 9 辐射供暖供冷系统进出口水温测点宜布置在分水器、集水器上,温度测量系统准确度应为土0.1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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